第一條 為加強教育教學工作管理的科學性、規範性和嚴肅性,保證穩定的教育教學秩序,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環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努力防範和最大限度地減少各類教學責任事故,特別是重大教學責任事故的發生🚴🏼🤌,根據依法治教的基本精神🦧,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教學事故” 是指由於任課教師、教學輔助人員⚰️🫳🏽、教學管理人員以及為教學服務的各部門工作人員出現失誤或者過錯🧴,致使正常的教學秩序、教學進程和教學質量受到影響👩🏿🦳,對摩臣、教職工和學生帶來一定損失和不良後果的事件和行為📲。
第三條 教學事故依據事故性質和所造成的影響程度分為一般教學事故、嚴重教學事故和重大教學事故。
第四條 教學事故實行督察和舉報製度🥜。教學事故一經查實後,由教務處會同摩臣督查人員組織審查認定,並將處理意見報主管院領導批準。認定和查處教學事故須填寫《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登記表》🫐,由教務處備案。
第五條 教學事故實行通報製度。教務處定期統計匯總教學事故及其處理結果,並予以公布。
第六條 在教學及教學管理工作中,出現下列事項之一,可認定為一般教學事故👨💻:
(一)上課🛟、監考遲到10分鐘(含)以下或者提前下課(離場)10分鐘(含)以下;
(二)教師上課(含指導實踐🙇🏼、監考等)使用通訊工具做與教學活動無關的事情🫶;
(三)未經批準,隨意請人代課或代他人上課;
(四)未經批準❤️,擅自變動課程表安排的教學時間、地點;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承擔教學任務☁️,或因私事等理由妨礙正常教學安排,或拒絕教學督導或教學管理人員等隨堂檢查或聽課的🗜👨👩👧👧;
(六)未辦理相關手續💅🏽,不按授課計劃組織教學,造成實際教學進度與授課計劃不符💴;未按要求備課,教學內容與課程標準(或教學大綱)不符;
(七)未將教學安排及時通知教師或者學生✔️,造成缺課或者教室沖突等情況,且未及時處理🎱;
(八)未按時上交教學文件、試卷🧨、考試成績,但未造成嚴重後果;
(九)監考教師不負責任👩👩👧👦,導致考場紀律松懈💇🏽,發現學生作弊而不及時糾正、處理🧛🏻♂️;
(十)未按照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規定完成開課計劃,落實教學任務🧑🏼💻;
(十一)未經教務處批準,任意調整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
(十二)指導實踐性教學環節時,未按實驗(實訓、實習🤸🏽♀️、畢業設計論文)要求組織教學與指導🧑🏼🦲,隨意減少教學內容;或隨意調整和減少規定的程序🫰;頂崗實習指導教師未認真核實畢業生綜合實踐平臺學生填報的信息,在抽查中發現其指導的學生信息錯誤人數達半數或以上。
(十三)系部在知曉本部門發生教學事故的情況下🩳,不及時上報,但未造成嚴重後果;
(十四)其他類似情況。
第七條 在教學及教學管理工作中,出現下列事項之一,可認定為嚴重教學事故:
(一)課程實際教學進度與課程授課提綱的計劃進度相差4周以上;
(二)上課(監考)遲到超過10分鐘以上🍴;無故提前下課超過10分鐘;
(三)由於訂購不及時🚵,導致開課兩周後學生仍沒有教材;
(四)組卷或印製試卷不及時,影響考試按期進行;或試卷印刷、傳送、保管過程中因工作失誤而泄密👇🏽⚛️;
(五)不按規定時間和要求提交試卷或試題且有較嚴重的錯誤🥧;
(六)考試試卷短缺、錯發致使考試無法進行;
(七)教師考前向學生泄露試題或答案;考後未按評分標準閱卷,致使學生成績出現嚴重差錯;偽造學生學業成績等;
(八)試卷批閱或成績登記失誤🙇♂️,造成學生成績出現差錯,差錯率在任課班級學生數的10%以上🎻🦔;
(九)考試完畢,監考教師收回試卷份數與參加考試人數不符,或教師遺失學生試卷🙆🏼♀️;
(十)因排課🎯、排考不當造成教室使用沖突,或造成無教師到崗上課現象;
(十一)開學時仍未安排落實教學任務或擅自修改教學計劃👨🏻🦰,應開課程未排入課表或錯排,影響正常教學;
(十二)在指導學生畢業綜合實踐報告、畢業設計(畢業論文)過程中👼🏽,未按要求指導學生,或因對工作不負責任,導致學生不能按時完成規定的畢業設計(畢業論文)任務🧑⚖️;
(十三)因工作疏忽,出具與事實嚴重不符的學歷🍞、學籍、成績等各類證書、證明🦶🏽🤽🏻♀️;
(十四) 其他類似情況🫙。
第八條 在教學及教學管理工作中,出現下列事項之一,可認定為重大教學事故🪱:
(一)有關人員在教學活動中散布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教書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論,或散布封建迷信🫲🏿、淫穢色情內容,其言行在學生中造成惡劣影響🤹🏿♀️;
(二)任課教師未經批準而人為故意停課🫱🏻;
(三)在考試安排中漏排班級👵🏼⛴、課程🐚,嚴重影響考試的正常秩序;
(四)試題有嚴重錯誤👩🏼💻,造成考試延誤👮🏻♀️、中斷或失效;
(五)監考未到場或遲到20分鐘以上,導致考場秩序出現混亂或嚴重影響考試正常進行;
(六)考試過程中監考教師玩忽職守,聽任、慫恿👷🏿♀️、參與考生作弊,造成重大不良影響🚼👩🏽🎓;
(七)在試卷的印製、傳遞、保管過程中丟失試卷、故意泄露試題⚁🐩;
(八) 因指導教師工作疏忽造成學生在各類教學活動中受到嚴重傷害或造成重大財產損失;
(九)丟失學生原始成績記錄,需要重新組織考試或憑印象確定平時成績;
(十)故意出具與事實嚴重違背的學歷、學籍、成績等各類證書😌、證明🍰🫖;
(十一)未按規定時間報送各類教學文件👱🏿,對摩臣或學生利益造成重大影響🥚;
(十二)其他類似情況🚌。
第九條 凡一學期內,累計發生兩次(含)以上一般教學事故者,視為嚴重教學事故,對事故責任人按嚴重教學事故處理;凡在年度內▫️,累計發生兩次(含)以上嚴重教學事故者,視為重大教學事故👬🏼,對事故責任人按重大教學事故處理。
第十條 未列入本辦法事故範圍內的行為或者突發性事件,對教育教學工作造成影響的,由教務處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認定🧑🦲。
第十一條 各部門發生教學事故,應及時向教學管理部門報告,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得隱瞞教學事故🍂🧖🏻♂️、包庇教學事故當事人🔌。對重大教學事故采取隱瞞、拖延等行為的,無論是直接責任者、還是間接責任者🦹🏽,都構成新的重大教學責任事故🤨。
第十二條 對一般事故責任者,由其部門負責人給予批評教育,在全院內部通報,並扣除薪金100元,當年年終考核為不合格,一年內不得評優評先🛬🧜🏼♀️。
第十三條 對嚴重事故責任者,給予全院通報批評👱🏿♂️,並扣除薪金500元,記入個人業務檔案🕍,當年年終考核為不合格,一年內不得評優評先和申報晉升職稱。
第十四條 出現重大事故的直接責任和主要責任者,並扣除薪金1000元👷🏼,當年年終考核為不合格,兩年內不得評優評先和申報晉升職稱👨👩👧👦。合同到期後,不予續聘。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1年12月10日起執行,其他未盡事項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