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𓀎、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高職提前招生改革試點管理🤾🏽,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精神,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職提前招生以擴大高校招生自主權、實行“文化素質+職業技能”綜合評價🤦🏿♂️、提前擇優錄取為途徑,以有利於高校選拔符合培養目標、具有專業發展潛質的學生🚴🏼♀️,有利於引導和促進中學實施素質教育,有利於學生發展、展示綜合素質和個性特長為目標,根據高職教育特色,探索實行“分類考試⏸、綜合評價、多元錄取”的有效形式。
第三條 高職提前招生堅持素質教育導向和教育公平原則相結合,高校自主選拔和社會監督製約相結合,文化素質和職業技能測評相結合👷,評價選拔模式多元和保證質量標準相結合。
第四條 省教育考試院負責審核高校試點資格和試點方案🪻💴,並對高校的試點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試點高校根據國家和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有關規定和本辦法,具體實施製訂試點方案和招生章程👂、報名👨🏽🦱、命題、綜合測評𓀘⛎、錄取等工作。
二、試點高校
第六條 招生管理規範、自我約束機製健全的高職院校可根據本辦法和自身情況🙃💎,向省教育考試院申請開展高職提前招生。
第七條 試點高校根據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和本校實際情況,確定試點專業和招生人數,製訂科學合理的試點方案,報省教育考試院審核🪣。
第八條 試點高校成立領導小組統一領導本校試點工作,並建立健全招生考試各環節工作機構,明確職責;遵循國家教育考試有關規定🍳,製訂命題🧑🏽🦱👩🏼⚕️、綜合測評、錄取👩👩👦👦、保密管理等各環節操作細則,健全管理製度,實行製度化🚶➡️、規範化管理。
第九條 高職提前招生計劃列入試點高校當年普通高校招生總計劃🖋。未完成的高職提前招生計劃經省教育考試院同意後可轉入當年統招計劃➕。未經同意🧑🏽,試點高校不得擅自調整高職提前招生計劃。
三、招生章程
第十條 試點高校根據試點方案製訂招生章程🧳🧠,並報省教育考試院備案後向社會公布🧑✈️。
高校法定代表人須對本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 招生章程的主要內容包括:分專業(類)招生人數及有關說明🐀,報考條件與辦法📣,綜合測評辦法與規則,對考生中學階段學業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的要求,綜合成績合成辦法,錄取原則與辦法(含備錄考生比例)🙄,監督舉報渠道以及其它應周知考生的事項等。
四、報名
第十二條 符合當年高考或單獨考試招生報考條件,並已辦理高考或單獨考試招生報名手續的高中畢業生均可報名。
試點高校可根據專業性質與要求,對考生高中學考等第🕡、職業技能考試成績🔳、平時成績𓀃🫃🏼、高中階段選修課程🏭、綜合素質評價情況等提出要求。
第十三條 考生對照高校要求,普通高中考生憑高中學考成績、中職考生憑職業技能考試成績自願報考。每個考生可報考不超過5所高校☂️。報名時須提供《普通高校招生報名證》或《單獨考試招生報名證》🛤、高校要求的其它材料🎷,並簽訂誠信承諾書🪄🥧。
第十四條 試點高校須嚴格按報考條件逐個認真審核考生的報考資格,並組織專業人員對考生的報名材料進行評審。
第十五條 試點高校要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媒介🧘🏽♀️👨🏽🍼,做好宣傳工作🥍🧑🏻🦯➡️,確保招生信息公開透明。
五、綜合測評
第十六條 在以高中學考成績和職業技能考試成績為基本依據的基礎上,試點高校根據本校培養目標和學科專業的要求組織必要的綜合測評,綜合評價考生文化素質和職業適應性。綜合測評可采用筆試、面試和操作考試等方式,普通高中考生重點考核職業適應性💂🏻♀️,中職考生重點考核文化素質📒🎽。
試點高校可根據專業特點,在綜合測評中設置素質特長項單獨考察,並賦予一定的分值🪔,素質特長項分值最高不得超過20分🧛,並且占綜合成績的比例不得超過10%。
第十七條 試點高校按國家教育考試管理有關要求🤦♂️,製定具體考試管理辦法🤾🏼,嚴格按規定操作,確保考試科學🧗🏿♂️、公平、安全、規範。
試點高校須加強測試過程管理,測試原則上安排在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點;因測試工作需要🌋,凡安排在室外或其他場所的測試應參照標準化要求管理🤬。試點高校須配齊身份驗證設備,實行考生本人💇♂️、身份證、報名證三核對,確保考生身份真實🏂。要加強對測量🤳、計時等儀器的校準和檢查,加強對操作人員的規範化操作指導和管理🤦。
第十八條 試點高校在校內外遴選思想品德良好😫,遵紀守法,工作認真負責👻,與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作為命題、綜合測評🚣🏼、評卷等工作的備選人員,並建立相應的專家師資庫,根據各環節工作需要隨機抽取形成專家組🦸🏻。要加強對考評人員崗前教育培訓,針對考試安全保密的形勢、特點以及高職提前招生的特殊性,開展規範化、專業化的全員業務培訓,強化職業道德和法紀警示教育,增強安全保密意識和遵紀守法意識。要完善評判規則和考評人員組成結構🕺🏿,須吸收一定數量的校外考評人員🧝🏿♀️。
確定當次考試工作人員時實行利益關系者回避製度⛸。試點高校要與考評人員簽訂利益關系者回避責任書💂🏽♀️,凡與考生之間有親屬關系、指導關系及其他利害關系的,考評人員須在考前主動報告並申請回避🧗,一經發現瞞報情況者將取消考評人員資格,所評考生成績無效🧎🏻♂️➡️,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要建立違規評委黑名單通報機製🤲🏼,一旦進入黑名單的考評人員🚢,終身不得參與高職提前招生以及三位一體招生等高校組織的招生考試工作🚛。有直系親屬報考本校高職提前招生的🤸🏽♀️,須向學校報備,並實行回避。
第十九條 綜合測評命題評卷工作由試點高校按國家教育考試評卷工作的要求組織實施⚔️。綜合測評試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秘密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秘密事項管理。試點高校須按照國家教育考試保密工作有關規定,製定保密製度,與所有涉密人員簽訂保密責任書✍🏼,落實試卷命製🙌🏼、印刷、運送🖖🏼、保管等各環節保密責任✊。
第二十條 凡采用面試和操作考試等形式的📢,須製訂詳細的實施細則並向社會公布🌲。建立專家師資庫,考前隨機抽取產生專家組,每個專家組不得少於5人,考試中須嚴格按實施細則執行。專家組產生和考試實施過程須有紀檢部門人員現場監督🕣,並實行全程錄像👩🏻🍳。
第二十一條 試點高校須加強信息管理,凡審核材料😮💨、試題答卷🧑🧒🧒、原始評分等紙質材料應進行原件保存或完整掃描後電子化保存;面試、操作考試等測試應全程錄音錄像保存;凡經會議確定的結論性內容,應留存會議紀要;保存材料應清晰可辨🧀、時限不得少於4年。
六、錄取
第二十二條 高職提前招生實行一檔多投、雙向互動選擇🍄🟫,在高考前錄取。
第二十三條 試點高校根據專業的招生要求🤽🏻♂️,將考生的高中學考成績(中職考生為職業技能考試成績)和綜合測評成績(含素質特長項、中學階段綜合素質評價)按一定辦法折合成綜合成績👩🏻🦽➡️,擇優錄取。其中高中學考計分科目不得少於5門,且須包含語文、數學、外語中的至少2門,高中學考成績(中職考生為職業技能考試成績)占比一般不得低於綜合成績的50%。
高中階段具備相關選修課程學分或相關選修課程成績優良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二十四條 試點高校根據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確保質量的原則,按事先公布的錄取規則及招生計劃〰️,分“擬錄取”、“備錄(含順序號)”和“未錄取”確定各考生錄取情況😻,並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至省教育考試院指定的高職提前招生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
考生可同時被多所高校或同一所高校不同專業(類)擬錄取和備錄取𓀄。
第二十五條 考生在規定時間內登陸服務平臺查詢本人所報考各高校專業(類)錄取情況。被擬錄取的考生🤴🏼,可選定其中1所高校專業(類)作為錄取結果🤲🏿。考生一輪選擇結束後🧕🏿,已被正式錄取考生的其他高校擬錄和備錄資格隨之失效。高校的缺額計劃再按上述流程🧖🏻♂️,根據備錄順序遞補。備錄考生根據錄取進程🍴、待轉為擬錄取後再登錄服務平臺選定錄取高校。
未在規定時間內登錄服務平臺選定錄取高校的考生視為自動放棄該次所有擬錄取資格👯♂️🤫。
第二十六條 試點高校根據考生選擇結果確定錄取名單。當計劃已足額完成,或雖未完成但已無備錄考生時🫸🏽,該專業錄取工作結束🟡。
第二十七條 錄取名單在試點高校網站和浙江教育考試網同時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
第二十八條 公示結束後👩🏼🍳,試點高校按規定辦理錄取手續。高職提前招生已錄取考生不再參加當年後續各類普通高校招生。
七👩🦯、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建立陽光招生機製⛹🏻♂️🪦。招生信息全部公開、全程公開🍿🧑🏻🦳、及時公開,錄取名單及時公示。
第三十條 建立監督和製約機製。紀檢監察部門全程參與評審和測試過程👁。公布監督電話,暢通投訴渠道,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實行重大事項領導小組集體決策機製👨🏿🎨🧔🏻,職能部門職責相互製約機製,測評專家隨機產生製度,測評專家、考生與考場隨機匹配製度,利益關系者回避製度,涉密人員保密責任書製度,面試(或操作考試)全程錄像製度。
第三十一條 實行工作目標責任製,試點高校須簽訂責任書🔺🤶🏼。對試點中工作人員及考生違反規定的行為,按教育部和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如因高校組織管理不完善造成較嚴重後果和不良社會影響的🙍♀️,省教育考試院視情給予警告直至取消其試點資格。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